在企业日常管理中,年休假的安排和使用是一项十分常见但又极易引发争议的事务。尤其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或终止劳动关系时,年假如何折算、是否需要扣回,常常让企业和员工产生分歧。
今天,通过一个真实案例,来和大家一起学习,劳动合同到期时,如果员工当年年假已经多休了,公司还能扣回工资吗?
小李是某服饰公司的市场专员。由于下半年公司有多个大型项目,为了合理安排员工休息,公司要求大部分员工在3月集中休完年假,其中也包括小李。
在公司的安排下,小李于3月休完了自己应休的5天年假。然而,在4月30日,小李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,经双方协商一致,决定终止劳动关系。
在办理离职手续时,公司通知小李,因其在当年3月已经休完了5天年假,但根据年假折算,他应休的年假不足5天,因此需要扣回“多休”的部分工资作为补偿。
小李对此产生了疑问:合同到期终止后,当年多休的年假,公司真的可以扣工资吗?
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:
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,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,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,不再扣回。
也就是说,即使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,已经休完了全年的年假,而实际折算应休天数少于已休天数,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回年假天数或扣减工资。
按照规定,年休假天数在合同终止时应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。
折算公式如下:
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÷ 365天 × 职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
套入小李的情况:
截至4月30日,小李在公司工作了120天;
他全年享有的年休假是5天;
则应休年休假天数为:(120 ÷ 365) × 5 ≈ 1.6天。
注意:根据年休假折算规则,折算结果不足1整天的,不计入。
因此,小李2025年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。
而实际上,他已经休了5天年假,看似多休了4天。但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小李已经休完的5天年假,公司无权要求他返还,也无权扣回工资。
最终结论:小李无需返还工资,公司扣回年假工资的做法违法。
这种规定,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,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:
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的责任
年休假不仅是员工的权利,更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保障的休息休假权利。即使因企业自身经营安排需要,提前让员工休假,也不能因此转嫁责任。
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剥夺劳动者权益
如果允许合同终止时扣回已经安排的年假,会使企业过度控制员工的休假安排,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利。
法律确定性与稳定性
休假权利一旦实现,就不应再被追溯性削减,保障劳动者对于自己休假安排的预期和合法利益。
为了避免类似争议,企业在安排员工年假时,尤其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,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:
合理规划休假安排
在员工离职、合同到期前,合理安排员工休年假,尽量避免出现“多休”的情况。
提前告知休假安排与后果
在安排员工休年假前,应充分告知员工年假折算规则及劳动合同终止的影响,避免产生误解。
规范内部年假制度
企业应制定清晰、合法的年休假管理办法,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相关规定,避免因规则不清引发纠纷。
严格依法操作
无论在合同履行期间还是终止阶段,企业都必须依据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《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等相关法规操作,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利。
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:
合同到期终止后,当年多休的年休假还能扣工资吗?
答案是:不能扣回。
即使员工年假已超出折算应休天数,依法也不得扣除员工工资或其他报酬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年假问题,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的用工风险不扩大。
最后提醒各位HR和企业管理者,薪酬和假期管理看似小事,实则关系到企业的合规性与员工关系的稳定。依法依规操作,才是企业稳健发展的根本。
参考法规:
《劳动法》
《劳动合同法》
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